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指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二十款、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所定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依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述,該條文明確指出了「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的定義。根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0款、第24款和第25款的規定,「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的範圍相關法律上有明確的定義。我們可以依據這些法律條文確定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中所指的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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