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第 8 條
- 1.取得審定函之營利事業經交通部審核發現其於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期間之前三年度未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要件者,交通部應撤銷其審定函,該營利事業並自始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規定,其未符合要件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以外之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接獲交通部審核結果通知函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更正以前年度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規定辦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新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以外之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並補繳或退還其與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之差額。
- 2.營利事業於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期間之第四年度起,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要件,經交通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廢止其審定函者,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連續五年,不得再選擇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規定,並應自未符合要件之當年度起,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以外之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得將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非屬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規定年度之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並得依其他法律規定適用租稅減免。
- 3.交通部撤銷或廢止審定函時,應副知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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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第8條的相關規定,如果營利事業在適用期間之前三年度未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的規定要件,交通部將撤銷其審定函,該營利事業將不再適用第二十四條之四的規定。該營利事業在未符合要件的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依第二十四條之四以外的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該營利事業應在收到交通部審核結果通知函的次日起的兩個月內,更正以前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新按照第二十四條之四以外的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並補繳或退還與按照第二十四條之四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差額。 此外,如果營利事業在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期間的第四年度起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要件,交通部可以根據第二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的規定廢止其審定函。在此情況下,該營利事業連續五年都不得再選擇適用第二十四條之四的規定,並且應該按照第二十四條之四以外的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然而,如果該營利事業符合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則可以將過去十年內非適用第二十四條之四規定的年度的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的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並且可以適用其他法律的租稅減免。 最後,當交通部撤銷或廢止審定函時,應通知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以及財政部賦稅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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