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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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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受控外國企業。
  2. 2.營利事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認列前項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但受控外國企業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或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之。
  3. 3.第一項所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透過關係人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決算日依下列方式合併計算之股份或資本額比率認定: 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營利事業透過境內外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且其直接及間接持有境內外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對境內外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以該關係企業直接及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按境內外關係企業各層持有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應比照前二款計算方式,將其直接及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合併計算: (一)關係企業直接持有營利事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二)關係企業間接持有營利事業股份或資本額且各層持有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解釋公告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規定,關係企業對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者。 (四)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規定之關係企業。 (五)第三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關係人。 (六)其他足資證明對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具有控制能力之關係人。 (七)營利事業利用他人名義進行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前六目構成要件者。 四、依前三款規定計算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如有重複計算情形,以較高者計入。
  4. 4.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於當年度決算日以前有藉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前項構成要件者,稽徵機關得以當年度任一日依前項各款方式合併計算之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最高比率認定之。
  5. 5.第一項所稱具有重大影響力,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對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具有控制能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2 條規定了營利事業會計上對受控外國企業的處理方式。該規定提到了以下幾點: 1. 受控外國企業的定義: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被視為受控外國企業。 2. 認列投資收益:營利事業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來認列受控外國企業的投資收益,並將其計入當年度的所得額課稅。但如果受控外國企業符合某些規定,則不適用本條規定。 3. 合併計算比率的認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根據不同的情境計算比率的方式有所不同: - 直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按照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 透過關係企業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時,如果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對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則按照關係企業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的比率合併計算;如果未超過百分之五十,則按照關係企業各層持有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 符合特定條件的關係人或被利用名義之人,捨棄前兩種方式,按照規定的方式計算。 - 依前述規定計算比率時,如有重複計算情形,則以較高者計入。 4. 不當規避條款: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在當年度決算日前有藉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被認定為受控外國企業的構成要件時,稽徵機關可以以當年度任一日依前述各種計算方式合併計算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最高比率認定之。 5. 重大影響力的定義: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的人事、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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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2 條規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