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3-4 條
- 1.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 2.依前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給付之各類所得應比照依中華民國法規成立之營利事業,依第八條各款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與填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但該營利事業分配非屬依第一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之盈餘,非屬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3.第一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 4.前三項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之方式、實際管理處所之認定要件及程序、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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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規定PEM制度:境外公司若在台灣做決策、存帳冊、執行主要業務,視為台灣公司課全球所得稅。
Q · 境外公司老闆在台灣做決策,要在台灣繳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只要營利事業符合三要件——重大決策在台灣做成、帳冊在台灣儲存、主要經營活動在台灣執行——即使依外國法律設立,仍視為台灣營利事業,全球所得合併課稅。此外,該公司給付之各類所得須比照台灣公司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本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目前尚未正式施行,但企業應提前做好PEM自評與架構調整。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股東名冊上沒有半個台灣人的名字。但老闆每天在台北的辦公室下決策,財務報表存在台北的電腦裡,主要業務其實都在台灣進行。這家公司是「外國公司」嗎?法律上,這條說:不是。只要一家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境內,不管它在哪裡註冊、叫什麼名字、用什麼國家的公司法設立,台灣就把它當成本國公司課稅。這意味著:全球所得合併課稅、要扣繳、要開憑單,跟任何一家台灣公司一模一樣。判斷標準有三個:重大決策在台灣做、帳冊在台灣存、主要經營活動在台灣執行。三個都符合,你的「外國公司」就是台灣公司。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規定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制度。依外國法律設立之營利事業,若其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由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作成,或財務帳冊儲存於台灣境內,或主要經營活動在台灣境內執行者,應視為台灣營利事業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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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公司在香港有辦公室也有員工,還會被認定PEM在台灣嗎?▾
有辦公室和員工是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國稅局看的核心是「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在哪裡做成。如果香港辦公室只是執行層級,所有重要決定都要回台北批准,PEM仍然可能被認定在台灣。內行人提示:關鍵證據是「簽核權限表」和「實際簽核紀錄」。如果香港的總經理有權獨立批准一定金額以下的交易,這比他的職稱重要一百倍。
Q2PEM被認定後,之前年度的稅怎麼辦?▾
PEM認定原則上向未來適用,但如果國稅局認為你之前年度也符合PEM要件,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的核課期間(通常5年,故意逃漏為7年)往前追繳。不過本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尚未施行),目前實務上尚無被追繳的案例。內行人提示:密切關注財政部公告的施行日期,在施行前完成架構調整的窗口期非常寶貴。
Q3PEM和CFC有什麼差別?會同時適用嗎?▾
CFC(第43條之3)是把境外子公司的盈餘按持股比例歸到台灣母公司課稅。PEM則更激進:直接把整家境外公司當成台灣公司,全球所得全額課稅。依第43條之3第六項規定,同一家境外公司如果當年度適用PEM,就不再適用CFC,兩者二擇一。內行人提示:PEM的稅負通常比CFC重(全額 vs 按持股比例),但PEM的認定門檻也比CFC高。
Q4實際管理處所是什麼?▾
指營利事業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實際做成的地點。PEM 制度以此取代註冊地,決定一家公司的稅務居住地歸屬。
Q5PEM三要件具體怎麼判斷?▾
一、決策者為台灣居民或決策地在台灣;二、帳冊/董事會紀錄儲存於台灣;三、主要經營活動在台灣。國稅局綜合判斷,不逐條打勾。
Q6什麼是反避稅三法?▾
移轉訂價(§43-1)調整不合常規交易價格、CFC(§43-3)穿透境外子公司盈餘按比例歸課、PEM(§43-4)直接視為台灣公司課全球所得。三者為台灣反避稅法律工具的完整拼圖。
Q7PEM跟實質課稅原則差在哪?▾
實質課稅原則是上位法律原則(稅捐稽徵法 §12-1),PEM 是此原則在國際稅務領域的具體制度化。原則抽象,PEM 有三個明確要件可操作。
Q8境外公司怎麼做PEM自評?▾
盤點三要素:(1)列出所有重大決策的實際做成地點和決策者身分 (2)確認帳冊、議事錄實際儲存地 (3)辨識主要經營活動地點。兩個以上指向台灣就是高風險,找國際稅務會計師。
Q9被認定PEM後稅怎麼算?▾
全球所得合併計算,適用台灣營所稅率 20%。給付各類所得須辦扣繳。在境外已繳的稅款可申請外國稅額扣抵(所得稅法 §3),避免雙重課稅。
Q10怎麼避免被認定PEM在台灣?▾
真正在海外建立管理團隊:聘當地董事、當地開董事會、帳冊存當地、當地管理者有獨立簽核權限。所有安排必須有經濟實質,紙上搬遷會被穿透。
Q11對PEM認定不服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 §35),復查不服可提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PEM 是事實認定問題,法院會做實質審查。
Q12PEM vs CFC 哪個稅比較重?▾
PEM 較重——全球所得全額課稅;CFC 只按持股比例歸課盈餘。但 PEM 認定門檻也較高(需三要素綜合符合)。同一公司同年度二擇一,PEM 優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em_43_4 | cfc_43_3 | transfer_pricing_43_1 |
|---|---|---|---|
| 課稅對象 | 直接把整家境外公司當台灣公司,全球所得全額課稅 | 台灣母公司按持股比例歸課境外子公司盈餘 | 調整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價格,補課差額稅款 |
| 適用條件 | 三要素:決策地、帳冊地、經營活動地均在台灣 | 台灣個人/營利事業持有低稅負地區關係企業股份達一定比例 | 關係企業間交易價格偏離常規 |
| 稅負結果 | 全球所得 × 20%營所稅率(最重) | 投資收益按持股比例 × 稅率(較輕) | 僅調整差額部分課稅 |
| 施行狀態 | 尚未施行(行政院另定) | 2023年已施行 | 早已施行(既有制度) |
| 與其他制度關係 | PEM優先於CFC(同一公司同年度二擇一) | PEM認定時CFC退場 | 可同時與PEM或CFC並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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