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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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 2.依前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給付之各類所得應比照依中華民國法規成立之營利事業,依第八條各款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與填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但該營利事業分配非屬依第一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之盈餘,非屬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3.第一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 4.前三項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之方式、實際管理處所之認定要件及程序、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規定PEM制度:境外公司若在台灣做決策、存帳冊、執行主要業務,視為台灣公司課全球所得稅。
Q · 境外公司老闆在台灣做決策,要在台灣繳稅嗎?
要。PEM認定後按台灣公司全球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只要營利事業符合三要件——重大決策在台灣做成、帳冊在台灣儲存、主要經營活動在台灣執行——即使依外國法律設立,仍視為台灣營利事業,全球所得合併課稅。此外,該公司給付之各類所得須比照台灣公司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本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目前尚未正式施行,但企業應提前做好PEM自評與架構調整。
深度解讀
一家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股東名冊上沒有半個台灣人的名字。但老闆每天在台北的辦公室下決策,財務報表存在台北的電腦裡,主要業務其實都在台灣進行。這家公司是「外國公司」嗎?法律上,這條說:不是。只要一家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境內,不管它在哪裡註冊、叫什麼名字、用什麼國家的公司法設立,台灣就把它當成本國公司課稅。這意味著:全球所得合併課稅、要扣繳、要開憑單,跟任何一家台灣公司一模一樣。判斷標準有三個:重大決策在台灣做、帳冊在台灣存、主要經營活動在台灣執行。三個都符合,你的「外國公司」就是台灣公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非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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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