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3-4 條
- 1.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 2.依前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給付之各類所得應比照依中華民國法規成立之營利事業,依第八條各款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與填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但該營利事業分配非屬依第一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之盈餘,非屬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3.第一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 4.前三項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之方式、實際管理處所之認定要件及程序、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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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規定PEM制度:境外公司若在台灣做決策、存帳冊、執行主要業務,視為台灣公司課全球所得稅。
Q · 境外公司老闆在台灣做決策,要在台灣繳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只要營利事業符合三要件——重大決策在台灣做成、帳冊在台灣儲存、主要經營活動在台灣執行——即使依外國法律設立,仍視為台灣營利事業,全球所得合併課稅。此外,該公司給付之各類所得須比照台灣公司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本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目前尚未正式施行,但企業應提前做好PEM自評與架構調整。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股東名冊上沒有半個台灣人的名字。但老闆每天在台北的辦公室下決策,財務報表存在台北的電腦裡,主要業務其實都在台灣進行。這家公司是「外國公司」嗎?法律上,這條說:不是。只要一家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境內,不管它在哪裡註冊、叫什麼名字、用什麼國家的公司法設立,台灣就把它當成本國公司課稅。這意味著:全球所得合併課稅、要扣繳、要開憑單,跟任何一家台灣公司一模一樣。判斷標準有三個:重大決策在台灣做、帳冊在台灣存、主要經營活動在台灣執行。三個都符合,你的「外國公司」就是台灣公司。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規定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制度。依外國法律設立之營利事業,若其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由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作成,或財務帳冊儲存於台灣境內,或主要經營活動在台灣境內執行者,應視為台灣營利事業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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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實際管理處所是什麼意思?▾
指營利事業重大決策實際做成的地點,包含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三個面向。不看公司登記在哪國,看管理運作的實質在哪裡。
Q2PEM三要件是什麼?▾
一、決策者為台灣境內居住個人或台灣營利事業,或決策處所在台灣;二、帳冊、董事會議事錄儲存於台灣;三、主要經營活動在台灣執行。三者綜合判斷。
Q3PEM和CFC差在哪?▾
CFC是把境外子公司盈餘按持股比例歸課母公司,PEM是直接把整家境外公司當台灣公司課全球所得。同一公司同年度PEM優先、CFC不再適用。
Q4PEM什麼時候施行?▾
本條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另定。截至2026年5月,尚未正式施行。但CFC制度(第43條之3)已於2023年施行,PEM預期後續跟進。
Q5境外公司被認定PEM後怎麼辦?▾
全球所得須在台灣辦理結算申報,給付各類所得須辦扣繳。之前在境外已繳的稅款可申請扣抵避免雙重課稅。對認定不服可在30日內提訴願。
Q6遠距辦公會觸發PEM嗎?▾
可能。如果境外公司的CEO長期在台灣遠距管理公司事務,台灣可能被認定為實際決策處所。疫情後遠距工作模式大幅擴大了PEM的風險範圍。
Q7一人公司也適用PEM嗎?▾
是。PEM不看公司規模,只看管理實質。一個人在台灣開的貿易公司加一家新加坡控股公司,只要新加坡那家管理實質在台灣,就適用。
Q8怎麼避免被認定PEM在台灣?▾
真正在海外設立管理團隊、在當地召開董事會、帳冊存放在當地、當地董事有獨立簽核權限。所有安排必須有實質基礎,紙上搬遷會被穿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em_43_4 | cfc_43_3 | transfer_pricing_43_1 |
|---|---|---|---|
| 課稅對象 | 直接把整家境外公司當台灣公司,全球所得全額課稅 | 台灣母公司按持股比例歸課境外子公司盈餘 | 調整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價格,補課差額稅款 |
| 適用條件 | 三要素:決策地、帳冊地、經營活動地均在台灣 | 台灣個人/營利事業持有低稅負地區關係企業股份達一定比例 | 關係企業間交易價格偏離常規 |
| 稅負結果 | 全球所得 × 20%營所稅率(最重) | 投資收益按持股比例 × 稅率(較輕) | 僅調整差額部分課稅 |
| 施行狀態 | 尚未施行(行政院另定) | 2023年已施行 | 早已施行(既有制度) |
| 與其他制度關係 | PEM優先於CFC(同一公司同年度二擇一) | PEM認定時CFC退場 | 可同時與PEM或CFC並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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