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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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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所稱低稅負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其法定稅率未逾本法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2. 2.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項規定判斷之。
  3. 3.第一項規定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由財政部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4 條,關於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的適用辦法,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根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2 條的規定,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可以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 1. 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其法定稅率未超過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第 2 款所定稅率的百分之七十。 2. 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對境內來源所得徵稅,而不對境外來源所得進行徵稅,或者對境外所得僅在實際匯回時才計入課稅。 根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2 條的規定,如果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的企業適用特定的稅率或稅制,則可以根據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來判斷是否為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關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參考名單,財政部會公告,供營利事業參考。 綜上所述,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4 條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定義及參考名單的相關規定可以依法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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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4 條規定:「第二條所稱低稅負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