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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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控外國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得免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2.前項所稱有實質營運活動,指受控外國企業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 一、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二、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百分之十。但下列項目不納入分子或分母計算: (一)受控外國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 (二)受控外國企業將其在設立登記地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或自行開發、興建、製造有形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取得權利金收入、租賃收入及出售該資產增益,不納入分子計算。
- 3.第一項所稱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指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前項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七百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受控外國企業,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4.受控外國企業在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適用前項規定時,應按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其全年之盈餘或虧損認定之。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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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 第1項規定了當受控外國企業在所在國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時,個人可以免除進行相關程序。 2. 第2項對於「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定義進行了解釋,包括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實際經營業務,以及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低於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的百分之十。但是海外分支機構的相關收入及所得不計入計算。 3. 第3項規定了「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的標準,即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低於新臺幣七百萬元。但是如果個人持有的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加上個人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超過新臺幣七百萬元,則需要進行相關程序。 4. 第4項規定了如果受控外國企業的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計算限額時應按營業月份占全年比例進行計算。 5. 第5項規定了如何計算「當年度盈餘」,根據一定的公式進行計算,包括稅後淨利、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和投資損失等項目。其中,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決議盈餘分配數或投資損失已實現數需要按照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金額認定,并以分配日或實現日所屬年度為準。 6. 第6項規定了個人應該提供受控外國企業的財務報表,其中包括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的報表,並經過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的查核簽證。但是如果個人能提供其他足夠證明財務報表真實性的文件,并經過個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的確認,那麼可以使用該文件代替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財政部(2004)。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2. 蔡玲玉(民國108年2月26日)。個人所得稅法逐條釋義。取自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60908/7777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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