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存款帳戶,包括金融機構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管理之下列帳戶: 一、商業帳戶、支票帳戶、儲蓄帳戶、定期帳戶或儲備帳戶。 二、存款憑證、儲備憑證、投資憑證、債務憑證或類似工具。 三、保險公司依據保證投資契約或類似契約持有用以支付或記入利息者。
根據上述資料,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17條所指的存款帳戶包括以下類型的帳戶: 一、商業帳戶、支票帳戶、儲蓄帳戶、定期帳戶或儲備帳戶。這些帳戶是金融機構通常使用的帳戶類型,供客戶管理和存取資金。 二、存款憑證、儲備憑證、投資憑證、債務憑證或類似工具。這些是金融機構發行的憑證或工具,可以作為存款的證明,或用於投資和債務計劃。 三、保險公司根據保證投資契約或類似契約持有的帳戶,用於支付或記錄利息。 可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2015年9月28日修訂。 - 行政院統一發行整理「金融業務之公務員行為準則」,2012年8月1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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