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保管帳戶,指為他人利益持有金融資產之帳戶。但不包括保險契約及年金保險契約。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18條的規定,保管帳戶是指金融機構持有他人利益的金融資產帳戶,但不包括保險契約和年金保險契約。 這表示金融機構在執行盡職審查時,應該特別注意保管帳戶的相關情況。舉例來說,假設一個銀行持有一位客戶的投資組合,並代表該客戶進行交易和管理投資。這個投資組合帳戶就可以被視為保管帳戶,而該銀行在執行共同申報和盡職審查作業時就需要按照相關法規進行適當的審查和報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保管帳戶的定義不適用於保險契約和年金保險契約。這表示金融機構在執行共同申報和盡職審查作業時,對於保險契約和年金保險契約需要另外的審查和管理程序。 參考資料: -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