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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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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於審查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所得稅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及其他法令有關之規定。
  2. 2.前項所稱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依我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之金融機構。但不包括其位於我國境外之分支機構。 二、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之金融機構位於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金融機構在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後,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的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在申報時,需要依據所得稅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2. 前項所指的「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 依據我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的金融機構(但不包括其在我國境外的分支機構)。 - 依據外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的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要求金融機構在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時遵守相關法規,並向相關稅務機關提供必要的申報資訊。這能夠確保金融機構在稅務領域中遵守合規要求,並協助執行稅務審查工作。 - 參考資料: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66 2. 所得稅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 所得稅法法規
  •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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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2 條規定:「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於審查後向稅捐稽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