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金融機構在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後,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的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在申報時,需要依據所得稅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2. 前項所指的「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 依據我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的金融機構(但不包括其在我國境外的分支機構)。 - 依據外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的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要求金融機構在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時遵守相關法規,並向相關稅務機關提供必要的申報資訊。這能夠確保金融機構在稅務領域中遵守合規要求,並協助執行稅務審查工作。 - 參考資料: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66 2. 所得稅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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