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帳戶,指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辨識為應申報金融帳戶者。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4條,應申報帳戶指的是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的帳戶。金融機構在辨識應申報金融帳戶時,需要依照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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