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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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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帳戶,指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辨識為應申報金融帳戶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4條,應申報帳戶指的是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的帳戶。金融機構在辨識應申報金融帳戶時,需要依照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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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2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帳戶,指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