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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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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國居住者,指符合應申報國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及生前屬應申報國居住者之遺產。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視為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
  2.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所定應申報國居住者: 一、股票於經認可證券市場經常性交易之公司。 二、前款公司之關係實體。 三、政府實體。 四、國際組織。 五、中央銀行。 六、金融機構。
  3. 3.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國,指依據與我國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條約或協定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且經財政部公告之國家或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5條的規定,可以釐清以下幾點: 1. 本辦法中的應申報國居住者指的是符合應申報國稅法規定的居住者,以及已故人士生前被視為應申報國居住者的遺產。對於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或類似法律安排的實體,則將視為該實體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的居住者。 2.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人不被視為應申報國居住者: - 其持有的股票是在經認可的證券市場上經常交易的公司。 - 屬於前款公司關聯實體的人。 - 政府實體。 - 國際組織。 - 中央銀行。 - 金融機構。 3. 本辦法中的應申報國指的是根據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商訂的涉及稅務用途的資訊交換條約或協定,進行金融帳戶資訊的自動交換。這些國家或地區必須經由財政部的公告確定。 這些解釋可以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5條的內容及其相關法律規定得出。例如,可以參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全文瞭解該作業辦法的背景、目的和規定。

  • 國稅名詞
  • 有限責任名詞
  • 名詞
  • 性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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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25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國居住者,指符合應申報國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及生前屬應申報國居住者之遺產。無居住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