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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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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外國帳戶,指由外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外國居住者之消極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之金融帳戶。
  2. 2.本辦法所稱外國居住者,指符合外國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及生前屬外國居住者之遺產。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視為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
  3. 3.本辦法所稱外國,指我國境外之國家或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6條,可以解釋如下: 1. 第26條第1項解釋了所謂的外國帳戶的定義,即由外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外國居住者非金融機構實體所持有或共同持有的金融帳戶。這表示外國帳戶是由外國居住者或控制者擁有或共同持有的金融帳戶。 2. 第26條第2項解釋了外國居住者的定義,即符合外國稅法規定的居住者,以及在世時屬於外國居住者的遺產。如果是合夥公司、有限責任合夥公司或類似法律組織,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為外國居住者。 3. 第26條第3項解釋了外國的定義,指的是我國境外的國家或地區。 根據最新使用的參考資料,以下舉例有關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6條: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1年11月出版的《境外帳戶申報實務Q&A手冊》第26條,外國帳戶的範例包括由一位在美國居住的公民所持有的在瑞士銀行的帳戶,或由一家在英國設立的公司所共同持有的在開曼群島銀行的帳戶。 這些例子符合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6條中對外國帳戶的定義,即由外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外國居住者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的金融帳戶。

  • 名詞
  • 持有名詞
  • 國稅名詞
  • 有限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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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26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帳戶,指由外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外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