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6條,可以解釋如下: 1. 第26條第1項解釋了所謂的外國帳戶的定義,即由外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外國居住者非金融機構實體所持有或共同持有的金融帳戶。這表示外國帳戶是由外國居住者或控制者擁有或共同持有的金融帳戶。 2. 第26條第2項解釋了外國居住者的定義,即符合外國稅法規定的居住者,以及在世時屬於外國居住者的遺產。如果是合夥公司、有限責任合夥公司或類似法律組織,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為外國居住者。 3. 第26條第3項解釋了外國的定義,指的是我國境外的國家或地區。 根據最新使用的參考資料,以下舉例有關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6條: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1年11月出版的《境外帳戶申報實務Q&A手冊》第26條,外國帳戶的範例包括由一位在美國居住的公民所持有的在瑞士銀行的帳戶,或由一家在英國設立的公司所共同持有的在開曼群島銀行的帳戶。 這些例子符合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6條中對外國帳戶的定義,即由外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外國居住者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的金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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