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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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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具控制權之人,指對實體具控制權之自然人,並按下列各款依序判定: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實體之股份、資本或權益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二、透過其他方式對該實體行使控制權者。 三、該實體之高階管理人員。
  2. 2.於信託或其他法律安排,所稱具控制權之人指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其他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具相當或類似地位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7條,具控制權之人的定義如下: 1. 具控制權之人指對實體具有控制權的自然人,其判定方式如下: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實體股份、資本或權益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 透過其他方式對該實體行使控制權。 - 該實體的高階管理人員。 2. 在信託或其他法律安排中,具控制權之人指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或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以及具有相當或類似地位之人。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家公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或者透過其他方式對該公司行使控制權,那麼該人就被視為具有控制權。同樣地,如果一個高階管理者對公司具有實質控制權,他也會被認定為具有控制權。在信託或其他法律安排中,如果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或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以及具有相當或類似地位之人符合上述定義,則也被認定為具有控制權。 以上解釋參考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最新版本為2021年7月16日修訂的第8版。

  • 自然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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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27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具控制權之人,指對實體具控制權之自然人,並按下列各款依序判定: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實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