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7條,具控制權之人的定義如下: 1. 具控制權之人指對實體具有控制權的自然人,其判定方式如下: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實體股份、資本或權益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 透過其他方式對該實體行使控制權。 - 該實體的高階管理人員。 2. 在信託或其他法律安排中,具控制權之人指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或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以及具有相當或類似地位之人。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家公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或者透過其他方式對該公司行使控制權,那麼該人就被視為具有控制權。同樣地,如果一個高階管理者對公司具有實質控制權,他也會被認定為具有控制權。在信託或其他法律安排中,如果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或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以及具有相當或類似地位之人符合上述定義,則也被認定為具有控制權。 以上解釋參考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最新版本為2021年7月16日修訂的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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