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回饋之資訊,應轉交原送交資訊之相關機關。
根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25 條,我國主管機關在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回饋的資訊後,應將該資訊轉交原先提供資訊的相關機關。這樣可以確保資訊正確有效地被轉交給相關機關,以促進國際間的稅務合作和相互交流。具體來說,當我國主管機關從他國主管機關獲取有關個人或企業的稅務相關資訊後,應將該資訊轉交給在我國有管轄權的相關機關,以便協助他們進行相應的稅務調查和稅務徵收工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資訊的流通和使用,以便更好地執行稅務規定和防止稅務的逃漏情況的發生。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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