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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 7 條

  1. 1.臺灣地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為向澳門申請適用本協議之需要,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發居住者證明。
  2. 2.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核申請人有關資料,確認其臺灣地區居住者身分後,核給所得年度之居住者證明,或於澳門規定確認申請人屬臺灣地區居住者之相關書表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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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第7條,該條款內容涉及以下兩點: 1. 航空企業居住者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該條款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的航空企業居住者如需向澳門申請適用該協議,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這意味著居住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以獲得居住者證明文件,以便在與澳門有關的稅務事務中申請適用該協議。 2. 核發居住者證明的程序和要求:該條款第2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核發居住者證明前,應查核申請人的相關資料,確認其作為臺灣地區居住者的身份,然後核發所得年度的居住者證明,或根據澳門的相關規定,確認申請人屬於臺灣地區的居住者,並簽署相關的文件。這表明申請人需要提供有關的資料,並經過核查後,才能獲得居住者證明。 舉例如下,根據台灣航空業者向澳門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的情境,在申請時需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有關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明等以證明其在台灣地區的居住身份。稅捐稽徵機關將審核申請人所提供的相關資料,確認其為臺灣地區的居住者後,核發所得年度的居住者證明文件。澳門稅務機關在該申請人進一步在澳門進行相關稅務事務時,可以根據台灣稅務機關的證明文件確認其為台灣地區的居住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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