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 3 條
所得人依前條規定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費用,以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實際負擔之必要費用為限,與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薪資收入無直接相關或非必要性之支出,不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個人薪資收入減除的必要費用必須是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實際負擔的費用。因此,與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薪資收入無直接相關或非必要性之支出是不允許從薪資收入中扣除的。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17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