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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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第7條的规定: 1. 生技醫藥公司应按照该条例第16條第1項的规定,在股东转让股份或进行账簿划拨的次年1月31日之前,依照规定的格式向相应的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已转让或办理账簿划拨的股份数量,并在2月10日之前向纳税义务人填发凭单。每年1月如果出现连续三天以上的国定假日,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5日止,填发期限延长至2月15日止。 相关资料:参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最新修正公布日期为2020年2月17日的第3次修正案。 2. 高级专业人员或技术投资者通过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出售适用本条例第9條和第10條规定的股票时,证券商应在股票成交的次一工作日向生技醫藥公司通报股票转让日期、数量和成交价格等信息。 相关资料:根据《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最新修正公布日期为2020年2月17日的第3次修正案。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 9 條條文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 10 條條文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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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