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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關得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他供應鏈相關業者實施優質企業認證,經認證合格者,給予優惠措施。
  2. 依前項規定認證合格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經向海關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或申請准自行具結者,其特定報單之貨物得先予放行,並按月就放行貨物彙總完成繳納稅費手續。
  3. 第一項申請認證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優質企業之分類、供應鏈業別、優惠措施、停止或廢止適用條件、第二項得先予放行之特定報單、擔保方式、申請自行具結之條件、稅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海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他相關業者進行優質企業認證,如果通過認證,就可以享有優惠措施。如果認證合格的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向海關提供相當金額的擔保或申請核准自行具結,就可以先放行特定報單的貨物,並在每個月繳納稅費。申請認證需要符合一些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優質企業的分類、供應鏈業別、優惠措施、停止或廢止適用條件、可以先放行的特定報單、擔保方式、申請自行具結的條件、稅費繳納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都由財政部定下相關辦法。簡單來說,如果一家公司通過了海關的優質企業認證,就可以享有一些稅務上的優惠,並且可以先放行特定報單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