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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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或通關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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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90條規範物流中心違規罰則,海關得警告或處六千至三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正,屢不改正得停止進儲或廢止登記。
Q · 物流中心被海關罰,最嚴重會怎樣?
三次未改正,得停止進儲六個月或廢止登記
依關稅法第90條,物流中心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關於變更登記、證照、貨物管理或通關之規定者,海關先警告或處六千至三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罰鍰金額不高,真正的殺傷力在停止進儲與廢止登記,等於凍結物流中心賴以維生的高速週轉。
深度解讀
物流中心存在的全部理由,就是「快」:貨物進來、分裝、轉運、出去,在保稅狀態下高速流動,客戶要的是分秒必爭的通關效率。這條罰則守的正是這套高速系統的紀律。它管你有沒有照第六十條第四項的辦法處理變更登記、證照申請換發、貨物管理和通關。違反了,海關先警告或罰六千到三萬,命你限期改正;不改按次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海關能停止你進儲貨物六個月、停掉按月彙報、或廢止登記。對物流中心來說,停止進儲六個月幾乎是宣告死刑:你的客戶要的是「現在就能進、馬上能出」,一旦你的閘門被關半年,他們不會等你,會立刻把貨轉到別家。罰金從來不是這條的重點,你能不能維持那道閘門開著,才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第六十條第四項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關稅法 第 6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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