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 1. 這條法規定了什麼是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的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是指申報進口前已經是整體貨物,但經過拆解,以組件的形式裝運進口。 2. 根據本條法規定,如果某種貨物符合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的條件,則可以根據以下情形之一進行認定: 一、組合物品的名稱和數量在同一提貨單上。 二、組合物品的數量足夠組成整體貨物所需的數量。 三、組合物品的種類和名稱都是整體貨物的組件,即使其數量不足以組裝成整體貨物,但每套的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的百分之五十。 這些規定明確了關於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的貨物是否應該按整體貨物列入稅則號別徵稅的處理方式。根據這些規定,進口商可以根據同一提貨單上列明的組合物品,或者根據組合物品的數量達到組成整體貨物所需的數量,或者組合物品的每套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的百分之五十來決定是否按整體貨物課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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