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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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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之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指申報進口前已屬整體貨物,經拆解成組件裝運進口者。
  2. 2.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之: 一、組合物品之名稱與數量,載入同一提貨單者。 二、組合物品之數量,適合整體貨物所需之數量者。 三、組合物品之種類、名稱均為整體貨物之組件,雖其數量不足以裝配成整體貨物,但其每套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百分之五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 1. 這條法規定了什麼是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的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是指申報進口前已經是整體貨物,但經過拆解,以組件的形式裝運進口。 2. 根據本條法規定,如果某種貨物符合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的條件,則可以根據以下情形之一進行認定: 一、組合物品的名稱和數量在同一提貨單上。 二、組合物品的數量足夠組成整體貨物所需的數量。 三、組合物品的種類和名稱都是整體貨物的組件,即使其數量不足以組裝成整體貨物,但每套的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的百分之五十。 這些規定明確了關於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的貨物是否應該按整體貨物列入稅則號別徵稅的處理方式。根據這些規定,進口商可以根據同一提貨單上列明的組合物品,或者根據組合物品的數量達到組成整體貨物所需的數量,或者組合物品的每套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的百分之五十來決定是否按整體貨物課徵稅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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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之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指申報進口前已屬整體貨物,經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