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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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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整套機器設備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該項機器設備進口放行前,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其進口地海關申請之: 一、機器設備型錄及其設計藍圖。 二、機器設備產製之物品名稱及其生產能量等有關說明文件。 三、向國外廠商訂購該項機器設備之詳細合約。 四、進口機器設備表一份,分別填列機器設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及詳細用途。
  2. 2.前項機器設備如係分批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第一批進口放行前檢附前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為之;未於第一批進口放行前提出申請,而於第一批進口報關文件已載明係整套機器設備者,得補提申請。
  3. 3.依前項規定檢附第一項第四款之進口機器設備表如有修正必要,應於整套機器設備最後一批進口放行前向海關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規定,整套機器設備若按照關稅法第四十條的要求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申請按非拆散、分裝的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的情況下,應在機器設備進口放行之前向進口地海關遞交以下文件: 1. 機器設備的型錄和設計藍圖。 2. 有關機器設備的名稱、生產能力等說明文件。 3. 與國外廠商訂購該機器設備的詳細合約。 4. 一份進口機器設備表,其中填寫機器設備的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和詳細用途。 若是前述機器設備分批進口,申請按非拆散、分裝的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的情況下,應在第一批進口放行之前遞交上述指定文件給海關。若未在第一批進口放行之前提出申請,但第一批進口報關文件中已明確列明為整套機器設備的情況下,仍可補交申請。 若根據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遞交的進口機器設備表需要修正,應在整套機器設備最後一批進口放行之前向海關申請修正。 以上是對於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釋義,參考資料為財政部關稅總局之相關法令釋示,涉及到進口貨物的報關程序和文件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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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整套機器設備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