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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四十條所定整套機器設備之適用範圍,以供組成該項機器運轉產製物品所需之各種機件,在操作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之設備及正常使用情形下供其備用或週轉用之必需機件或設備為限。隨整套機器設備進口之超量機件或設備,各按其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2. 前項供備用或週轉用機件或設備之數量,由海關依主管機關證明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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