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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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如果申報進口的貨物根據關稅法第 38 條第 1 項的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口或在租賃期間內進行出售,則應根據逾限或出售時的折舊補徵關稅。補徵的金額可以使用所繳的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 參考資料:關稅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49)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按名詞
- 復名詞
- 期間名詞
- 逾名詞
- 關稅法 第 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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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