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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報進口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未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或在租賃期間內出售者,按逾限或出售當時折舊補徵關稅,以其所繳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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