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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原料進口放行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申請退稅日期,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海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外,依海關收文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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