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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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原料進口的放行日期以進口報單上記載的海關放行日期為準。而申請退稅的日期,除非以掛號郵寄的方式向海關提出,否則以海關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準。這意味著進口貨物需要在海關核准放行後,才能正式計算退稅的時間。如果進口商使用郵寄方式提出退稅申請,則以郵戳上的日期作為申請退稅的有效日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所載名詞
- 關稅法 第 6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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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