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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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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包括委託加工或合作外銷及自行報運進口之原料進口關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外銷品應沖退的原料進口關稅,包括委託加工或合作外銷及自行報運進口的原料進口關稅。這意味著當企業從國外進口原料用於生產外銷產品時,可以申請沖退相應的進口關稅。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從國外進口了用於生產外銷產品的原料,該公司可以根據該條款申請沖退這些原料的進口關稅。 參考資料: - 關稅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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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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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包括委託加工或合作外銷及自行報運進口之原料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