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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原料,指構成外銷品之成分,或雖構成外銷品之成分而為確保外銷品品質所必需之直接用料,且於產製過程中一經使用即行耗盡,不能連續或重複使用者。
  2.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自用機器,指直接用於製造或加工外銷品為主之機器;所稱設備,指於產製過程中為確保自用機器正常運作所必需之設備、機具及零附件,但不包括消耗性物料及間接材料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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