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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
第 二 節 保稅
>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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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
所稱原料,指構成外銷品之成分,或雖
非
構成外銷品之成分而為確保外銷品品質所必需之直接用料,且於產製過程中一經使用即行耗盡,不能連續或重複使用者。
本法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所稱自用機器,指直接用於製造或加工外銷品為主之機器;所稱設備,指於產製過程中為確保自用機器正常運作所必需之設備、機具及零附件,但不包括消耗性物料及間接材料在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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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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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關及查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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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完稅價格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28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免稅 §28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保稅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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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退稅 §5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特別關稅 §5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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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執行 §6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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