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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關稅法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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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原料,指構成外銷品之成分,或雖構成外銷品之成分而為確保外銷品品質所必需之直接用料,且於產製過程中一經使用即行耗盡,不能連續或重複使用者。
  2. 2.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自用機器,指直接用於製造或加工外銷品為主之機器;所稱設備,指於產製過程中為確保自用機器正常運作所必需之設備、機具及零附件,但不包括消耗性物料及間接材料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該條分為兩項進行解釋。 1. 根據第一項解釋,「原料」是指構成外銷品的成分,或者是雖不構成外銷品但在產製過程中是確保外銷品品質所必需的直接用料,且在使用之後即行耗盡,不能連續或重複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製造公司生產外銷的手機,那麼該手機的原料就包括構成手機本身的零件,如電路板、螢幕、電池等,以及在生產過程中必需的直接用料,如焊錫、螺絲等。這些原料在製造過程中會被使用並耗盡,不能再次使用在其他產品中。 2. 根據第三項解釋,「自用機器」指的是直接用於製造或加工外銷品為主的機器,而「設備」指的是為了確保自用機器正常運作而必需的設備、機具和零附件,但不包括消耗性物料和間接材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生產外銷的汽車,那麼製造汽車所需的機器,如車身接合機、噴漆機等就是自用機器。而為了確保這些機器正常運作,可能需要一些設備和零附件,如重型工具、油漆槍等。然而,消耗性物料如砂紙和油漆並不屬於設備,因為它們在使用後會被耗盡,並且不是直接用於製造或加工外銷品的主要機器。 這些解釋的依據是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該條明確定義了「原料」和「自用機器」的範疇,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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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原料,指構成外銷品之成分,或雖非構成外銷品之成分而為確保外銷品品質所必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