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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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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分期繳稅之進口貨物,指依法准予分期繳稅之貨物。
  2. 2.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由受讓人繼續分期繳稅或記帳,以該受讓人符合分期繳稅或稅款記帳之條件者為限;其未符合分期繳稅或稅款記帳之條件者,受讓人應先將所欠稅款一次繳清。
  3. 3.依前項規定准予繼續分期繳稅之期限,指海關原核定未到期部分之期限,其已到期應納稅款部分,受讓人應先予一次繳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该条规定如下: 1. 第48條解釋關稅法第55條第2項所謂分期繳稅之進口貨物是指依法准予分期繳稅的貨物。 2. 第48條解釋關稅法第55條第3項,规定只有符合分期繳稅或稅款記帳条件的受讓人才能继续分期繳稅或記帳;如果不符合分期繳稅或稅款記帳之條件,受讓人應該先將所欠稅款一次繳清。 3. 第48條解釋依照前一項規定准予繼續分期繳稅的期限是指海關原核定未到期的部分,已經到期的應納稅款部分,受讓人應该先一次性繳清。 以上是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的解釋。根据我的資料,这个法條并未具体规定关于分期繳稅的细节,但可以参考關稅法第55條来理解。根据財政部海關總局的資料,分期繳稅是指進口貨物的稅款可以分期进行支付,海關會核定分期的期限和方式,受讓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享受分期繳稅的權益。这样可以減輕進口商對於一次性繳交大筆稅款的負擔,更好地管理稅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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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分期繳稅之進口貨物,指依法准予分期繳稅之貨物。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