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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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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別、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顯然錯誤致短徵者。所稱溢退稅款,指海關或退稅申請人於退稅款核定通知後,因退稅款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顯然錯誤致溢退者。
  2. 2.前項所定稅則號別顯然錯誤,應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 二、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 三、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
  3. 3.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溢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別、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錯誤致溢徵者。所稱短退稅款,指海關或退稅申請人於退稅款核定通知後,因退稅款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錯誤致短退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4條對於短徵、溢徵稅款的定義做了詳細的解釋。根據該條第1項,短徵稅款是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在完納稅款後,因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別、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等方面出現顯然錯誤而導致繳納的稅款不足的情況。溢退稅款則是指海關或申請退稅的人在退稅款核定通知後,因稅款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方面出現錯誤而導致退還的稅款超過應退還的情況。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對於稅則號別顯然錯誤的判斷,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如果海關進口稅則的節、目、款的分類品目名稱已經明確規範,但適用錯誤的情況。 2. 如果違反海關進口稅則中關於類註、章註、目註的明確規定的情況。 3. 如果同一進口人對於相同或類似貨物在海關稅則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程序中已確定分類,但再次申報時出現錯誤的情況。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溢徵稅款是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在完納稅款後,因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別、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等方面出現錯誤而導致繳納的稅款超過應繳納的情況。短退稅款則是指海關或申請退稅的人在退稅款核定通知後,因稅款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方面出現錯誤而導致退還的稅款不足的情況。 根據中華民國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解釋,短徵和短退稅款指的是在完稅後,稅務部門或納稅義務人發現了稅則號、稅率、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值、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等明顯有錯的情況。而溢徵和溢退稅款指的是在稅款核准退還後,發現了稅款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明顯有錯的情況。根據第 2 條,稅則號的明顯錯誤可根據以下原則確定:1. 符合海關進口稅則節、目、款的明確法規,因適用錯誤而產生的情況。2. 違反海關進口稅則的清楚記載、章程或目錄的情況。3. 同一進口人再次報關時的明顯錯誤,該進口人已經通過海關稅則的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了分類。根據第三項規定,溢徵稅款是指在稅款完稅後,稅務部門或納稅義務人發現了稅則號、稅率、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值、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等方面的錯誤,導致繳納的稅款超過了應繳稅款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繳納稅款的人可以在法定時限內申請退稅。 短退稅款是指在稅款核定退還後,因稅款計算或填寫退稅通知書等方面的錯誤,導致退還的稅款不足的情況。根據這些規定來看,目前報社關於稅務部門徵稅和退稅出錯的報道是正確的。 參考資料: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4條分項內容

  • 第六十五條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完納名詞
  • 錯誤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 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 關稅法65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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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