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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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別、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顯然錯誤致短徵者。所稱溢退稅款,指海關或退稅申請人於退稅款核定通知後,因退稅款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顯然錯誤致溢退者。
- 2.前項所定稅則號別顯然錯誤,應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 二、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 三、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
- 3.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溢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別、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錯誤致溢徵者。所稱短退稅款,指海關或退稅申請人於退稅款核定通知後,因退稅款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錯誤致短退者。
深度解讀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4條對於短徵、溢徵稅款的定義做了詳細的解釋。根據該條第1項,短徵稅款是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在完納稅款後,因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別、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等方面出現顯然錯誤而導致繳納的稅款不足的情況。溢退稅款則是指海關或申請退稅的人在退稅款核定通知後,因稅款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方面出現錯誤而導致退還的稅款超過應退還的情況。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對於稅則號別顯然錯誤的判斷,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如果海關進口稅則的節、目、款的分類品目名稱已經明確規範,但適用錯誤的情況。 2. 如果違反海關進口稅則中關於類註、章註、目註的明確規定的情況。 3. 如果同一進口人對於相同或類似貨物在海關稅則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六十五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完納名詞
- 適名詞
- 錯誤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 核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 關稅法 第 6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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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