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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別、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顯然錯誤致短徵者。所稱溢退稅款,指海關或退稅申請人於退稅款核定通知後,因退稅款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顯然錯誤致溢退者。
  2. 前項所定稅則號別顯然錯誤,應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 二、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 三、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
  3. 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溢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別、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錯誤致溢徵者。所稱短退稅款,指海關或退稅申請人於退稅款核定通知後,因退稅款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錯誤致短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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