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徵收報復關稅,得按下列各款之一採證之: 一、運輸機構或團體提出之事證。 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之調查或研究報告。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5條,徵收報復關稅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作為證明: 1. 運輸機構或團體提供的事證:這可以是由航空公司、船運公司或其他運輸機構提供的相關文件或證明,例如運輸文件、報關文件等。 2. 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調查或研究報告:這可以是我國駐外大使館、商務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對於進出口情況進行的調查或研究報告,用來支持徵收報復關稅的依據。 舉例來說,如果國家A對我國產品徵收了報復關稅,我們可以提供運輸公司所提供的運輸文件,以證明該產品確實是進口到了國家A。同時,我們也可以參考我國駐外經濟機構所做的調查報告,來證明國家A對我國產品的報復關稅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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