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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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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徵收報復關稅,得按下列各款之一採證之: 一、運輸機構或團體提出之事證。 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之調查或研究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5條,徵收報復關稅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作為證明: 1. 運輸機構或團體提供的事證:這可以是由航空公司、船運公司或其他運輸機構提供的相關文件或證明,例如運輸文件、報關文件等。 2. 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調查或研究報告:這可以是我國駐外大使館、商務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對於進出口情況進行的調查或研究報告,用來支持徵收報復關稅的依據。 舉例來說,如果國家A對我國產品徵收了報復關稅,我們可以提供運輸公司所提供的運輸文件,以證明該產品確實是進口到了國家A。同時,我們也可以參考我國駐外經濟機構所做的調查報告,來證明國家A對我國產品的報復關稅是不合理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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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徵收報復關稅,得按下列各款之一採證之: 一、運輸機構或團體提出之事證。 二、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