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1.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由海關發給執照,並每二年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校正一次。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辦理校正時,海關得依原核准登記時之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登記者,並應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防盜、防火、防水、通風及照明等安全設備實地勘查。
- 3.保稅倉庫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但實收資本額增加,得於前開期限內,向監管海關報備以代替換照。
- 4.前項登記事項之變更,係變更保稅倉庫地點或面積者,應於變更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實收資本額減少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前向監管海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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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關於保稅倉庫的登記和變更程序。根據這條法條的內容,以下是對每一項的釋義: 1. 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由海關發給執照,並每兩年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校正一次。 根據這一項的內容,保稅倉庫在經過核准登記後,海關會向其發放執照。此外,根據第七條的規定,保稅倉庫每兩年需要辦理校正。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辦理校正時,海關得依原核准登記時之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登記者,並應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防盜、防火、防水、通風及照明等安全設備實地勘查。 根據這一項的內容,在保稅倉庫辦理校正時,如果該倉庫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登記,海關可以按照當時的核准規定進行校正。對於已經在本辦法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核准登記的倉庫,海關還應該實地勘查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的防盜、防火、防水、通風和照明等安全設備。 3. 保稅倉庫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但實收資本額增加,得於前開期限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以代替換照。 根據這一項的內容,如果要變更保稅倉庫的登記事項,應該在辦妥變更登記的翌日起三十天內,檢附相關的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然而,如果實收資本額有增加,則可以在前述期限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以代替換照。 4. 前項登記事項之變更,係變更保稅倉庫地點或面積者,應於變更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實收資本額減少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前向監管海關報備。 根據這一項的內容,如果變更的登記事項是變更保稅倉庫的地點或面積,應該在變更前先向監管海關報請核准。而如果實收資本額減少,則應在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前向監管海關報備。 參考資料: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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