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給所在地海關進行登記: 1. 申請書:必須載明申請者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公司統一編號、倉庫地點、建築構造及倉內佈置(附圖說明)、保稅倉庫將要存儲的貨物種類。 2. 倉庫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有權狀及其影本;如果是租賃的,還需要附上租賃契約及其影本以及建物所有權人的承諾書,並載明同意當該保稅倉庫被廢止登記時,保稅貨物可以繼續存放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海關處理保稅貨物。但如果倉庫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的管制區內,則無需提供前述的建物所有權人承諾書。 3. 如果需要使用露天處所作為倉庫,還需要另外準備倉庫露天處所平面圖及其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4. 倉庫自行審查表。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申請設立存儲第三條第二款貨物的保稅倉庫時,只限於輪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委託的運輸工具所屬業者。 當申請設立存儲第三條第六款危險品的保稅倉庫時,還需要另外提供當地消防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對設置地點及倉庫內安全設備的同意文件。 如果申請設立存儲第三條第七款重整貨物的保稅倉庫,還需要提交所需使用的設備清單。 最後,如果申請設立存儲第三條第九款展覽物品的保稅倉庫,還需要另外提交陳列展覽物品的辦法或展覽計畫書。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源是《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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