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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輸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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