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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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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5條,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8條或第42條之2第1項規定,海關可以給予警告或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政府網站,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35&flno=86,最新瀏覽日期: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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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5 條規定:「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