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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