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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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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三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八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或第七十八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4條,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該條文其他相關規定時,海關有權對其進行處罰。處罰方式可以是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要求改正行為,若在指定期限內未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如果在三次處罰後仍未改正行為,海關有權停止其六個月以下的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取消其登記。該條文的目的在於維護運輸通關的秩序和遵守相關法規,確保有效的貨物運輸與通關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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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4 條規定:「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