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3條規定,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若違反第26條、第31條、第41條或第42條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83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的罰鍰,并可以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改正。若在期限屆滿后仍未改正,則可以按次進行處罰。 例如,如果一位負責運輸業務的人在運輸工具進出口時,違反了第26條的規定,海關可以對其進行警告或處以罰鍰,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改正相關違規行為。如果在期限屆滿后,該人仍未改正違規行為,海關可以再次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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