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條是根據關稅法第23條第2項制定的。根據該法規,這個準則的目的是確保進出口貨物的檢驗和取樣工作能夠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該準則規定了進出口貨物檢驗和取樣的方式、時間、地點以及免驗品目的範圍,並且由財政部根據法定授權進行制定和修正。這個準則的執行對確保進出口貨物的合法性和品質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51172&ctNode=1895&mp=1。 範例:根據這個準則的規定,進口貨物在抵達中華民國時,海關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檢驗,包括查驗貨物的數量、品質和運輸文件的正確性。如果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無法根據關稅法的規定確定,海關可以按照該貨物出口時的交易價格來核定。這個準則還規定了進行檢驗和取樣的相關程序和要求,以保證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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