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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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因故退關,貨物輸出人於申請提回時,應先經海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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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23條規定,出口貨物因故退關時,貨物輸出人在申請提回貨物之前,需要經過海關的核准。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如果某個貨物輸出人在出口貨物時填報的相關文件有誤,需要修改報單並重新申報,則在貨物退關之前,該貨物輸出人需要經過海關的核准才能將貨物提回。這可確保出口貨物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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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