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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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之計算,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所列應用原料名稱及數量計算應沖退稅額。
- 2.依前項規定計算應沖退稅額,如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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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外銷產品沖銷關稅和貨物稅的計算是根據正常情況下產製該外銷產品所需要的原材料數量來核退稅額。然而,如果根據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的項目中,原料的退稅金額或退稅比率不超過成品出口的離岸價格核定的比率或金額,則不予以退還。關於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我目前沒有找到特定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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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