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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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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由經濟部按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核定專案或通案原料退標準;專案原料核退標準之適用期間以不超過三年為限;通案原料核退標準之適用期間以不超過五年為限;屆期均應由廠商重新申請核定。
  2. 2.前項原料核退標準應由外銷廠商於開始製造時造具「製成品所需用料計算表」及有關外銷文件、用量資料送請經濟部審核;經濟部應於收文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核定並發布,或將未能核定原因通知原申請廠商。但必要時得延長之,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3. 3.外銷品使用原料、數量過於零星或外銷品出口在先、申請審核原料核退標準在後,致無法查核其用料數量者,得不予核定或列入原料核退標準。
  4. 4.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經核定後,廠商出口報單之貨物名稱、規格或其使用原料之名稱、規格或應用數量,與核定之原料核退標準不符者,應向經濟部申請重新核定其核退標準。但其實際應用數量與核定標準用量相差未逾百分之五,或該項產品已訂有國家標準而未逾該國家標準所定之誤差容許率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經濟部根據各種外銷品正常情況下所需的原料數量,制定專案或通案的原料核退標準。專案原料核退標準的適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通案原料核退標準的適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屆期前廠商需重新申請核定。 2. 廠商在開始製造時,應向經濟部提交「製成品所需用料計算表」以及相關的外銷文件和用量資料,請求經濟部審核原料核退標準。經濟部應在收到文件後的30天內核定並公布,若無法在該期限內核定,則應通知原廠商未能核定的原因。若情況需要,可延長核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天。 3. 若外銷品使用的原料零星且數量無法查核,或者外銷品的出口先於申請審核原料核退標準,導致無法查核其用料數量,則可以不予核定或列入原料核退標準。 4. 經核定後,如廠商在出口報單中的貨物名稱、規格,或使用的原料名稱、規格以及應用數量與核定的原料核退標準不符,則應向經濟部申請重新核定核退標準。但若實際應用數量與核定標準用量相差未超過百分之五,或該產品已訂有國家標準且未超過該國家標準所規定的誤差容許率,則不在重新核定的限制範圍內。 針對此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經濟部相關公告、行政命令或指導文件。其中,經濟部外貿局的網站上可能會有相關的公告或指南文件,提供了廠商申請外銷品沖退原料稅的相關流程、詳細規定和申請所需的文件資料等。另外,經濟部的相關稅務部門也可能有相關的公告、法規或函文,提供了對外銷品沖退稅務的解釋和適用範圍說明,以及核退標準的實際案例。 例如,經濟部外貿局公布的《外銷品沖退原料稅實施管理規定》,該文件提供了對於原料核退標準的詳細規定和申請程序,以及核退標準申請所需的文件和相關資料。經濟部稅務局也可能有相關的公告或解釋函文,以提供對此法規的解釋和適用範圍的說明。 需要強調的是,要以最新的相關文件為主,因為法規可能會隨著時間而有所變動,而最新的文件能提供最準確和具體的相關信息。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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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9 條規定:「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由經濟部按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核定專案或通案原料核退標準;專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