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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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銷成品之離岸價格低於所用原料起案價格時,關稅及貨物稅應按離岸價格與起岸價格之比例核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條規定沖退: 一、出口成品之離岸價格不低於該成品出口放行前三個月內所使用原料之起岸價格者。 二、經貿易主管機關證明另有貨價收入,合計致成品之實際離岸價格高於其所使用原料之起岸價格者。 三、因前批外銷品有瑕疵,由買賣雙方協議,以後批貨品低價折售或約定於此批外銷品離岸價格中扣除,致成品離岸價格低於原料起岸價格,經貿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 2.外銷成品係經國外加工至半成品或成品運回國內再加工出口,且運回時已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者,依前條規定沖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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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1條中,提到了幾種情況下可以依前條規定沖退關稅及貨物稅。 第一種情形是,當外銷成品的離岸價格低於所使用的原料起岸價格時,可以按照離岸價格與起岸價格之比例核退關稅及貨物稅。然而,根據前條規定,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被視為例外,進而可以沖退: 1. 出口成品的離岸價格不低於該成品出口放行前三個月內所使用原料的起岸價格。 2. 經貿易主管機關證明另有貨價收入,合計致成品的實際離岸價格高於其所使用原料的起岸價格。 3. 因前批外銷品有瑕疵,由買賣雙方協議,以後批貨品低價折售或約定於此批外銷品的離岸價格中扣除,致成品的離岸價格低於原料的起岸價格,經貿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第二種情形是,當外銷成品經國外加工至半成品或成品運回國內再加工出口,且在運回時已根據關稅法的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根據前條規定可以沖退。 參考資料: 《海關關稅統一編定法》 《海關緝私條例》 《貨物稅條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條文
- 完稅價格名詞
- 關稅法 第 29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0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1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2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3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4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5 條條文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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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