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外銷品業經定有原料核退標準者,廠商於貨品外銷後,得逕向經辦機關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廠商在貨品外銷後,如果外銷品業經定有原料核退標準的情況下,廠商可以向負責辦理的機關申請沖退相關的關稅和貨物稅款。該條款中並未提及具體的原料核退標準,因此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規定,以了解原料核退標準的具體內容和程序。 參考資料: 《貨物稅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34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00052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