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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之申請,以貨品業已外銷者為限。
  2. 將貨品售予在中華民國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個人或有其他應予退稅之特殊情形經財政部准者,視同外銷,其出口日期以交易憑證所載之交貨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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