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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關稅: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二、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三、營業稅: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沖銷記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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