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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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關稅: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二、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三、營業稅: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沖銷記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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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4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的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限制如下: 一、關稅:根據關稅法第63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 參考資料: - 《關稅法》第63條 二、貨物稅:根據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可以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 參考資料: - 《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三、營業稅: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的規定,可以申請沖銷記帳。 範例:根據營業稅法第106條第1項第2款,如果企業出口的貨品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申請營業稅沖銷記帳。 參考資料: - 《營業稅法》第106條第1項第2款
- 第六十三條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營業稅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貨物稅條例 第 4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63 條條文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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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