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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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經辦機關為海關、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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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2條,該辦法所稱的主管機關指的是財政部,而經辦機關則是指海關和稅捐稽徵機關。根據資料,可以看出財政部是負責管理該辦法的主管機關,而海關和稅捐稽徵機關則是負責具體執行辦法內容的經辦機關。例如,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海關的行為,該辦法下的主管機關財政部應該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另外,根據主管機關財政部的權限,他們可以制定相關的規則和指引,以便具體實施該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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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