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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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進口原料所得沖退之關稅及貨物稅,依其進口時適用之關稅稅率核計。但進口時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三欄稅率者,應依第一欄稅率核計沖退關稅及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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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6條,外銷品進口原料所得沖退之關稅及貨物稅應依進口時適用之關稅稅率核計。但如果進口時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三欄稅率,則應依第一欄稅率核計沖退關稅及貨物稅。 根據參考資料,此條款主要是用來規定外銷品進口原料沖退稅額的計算方式。根據繁體中文的解釋,當進口原料對應的關稅稅率為第三欄時,沖退稅額應該按照第一欄的稅率來計算。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進口商能夠享受到正確的沖退稅額,並促進正當的貿易活動。 舉例來說,假設某進口商進口了外銷品的原料,該原料在關稅稅率表中的稅率為第三欄的10%。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6條,該進口商在沖退時應按照第一欄的稅率(假設為5%)來計算沖退稅額,以確保其享受到正確的貨物稅減免。
- 核名詞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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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