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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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稅法第五條採關稅配額方式進口之原料,不論其進口時適用較低關稅稅率(配額內稅率)或一般關稅稅率(配額外稅率),其外銷品所得沖退之關稅及貨物稅,一律依較低關稅稅率(配額內稅率)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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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7條規定,依照《關稅法》第五條採取關稅配額方式進口的原料,不論其進口時適用較低關稅稅率(即配額內稅率)或一般關稅稅率(即配額外稅率),其外銷品所得的沖退關稅和貨物稅,都應依照較低關稅稅率(即配額內稅率)來核計。 依據參考資料《關稅法》第五條,該法條規定了進口原料的關稅計算方式,其中包括了配額內稅率和配額外稅率的使用。根據這一法條,一旦進口原料被指定為關稅配額產品,無論其進口時適用較低的配額內稅率還是一般的配額外稅率,都應以較低的配額內稅率來計算外銷產品的沖退關稅和貨物稅。 範例:假設某國進口原料配額為100噸,配額內關稅稅率為5%,配額外關稅稅率為10%。某公司進口了50噸該原料,根據該條法規,該公司外銷產品獲得的沖退關稅和貨物稅應以5%的稅率來核計。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關稅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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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