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集散站業者不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補足差額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暫時沒有提到關於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31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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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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