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 條是根據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制定的。根據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對於從價徵收關稅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應按照該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計算。根據關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海關在徵收進口稅捐時可以要求繳納進口稅捐的貨物所有人或其代表人提供文件證明進口貨物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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