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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貨棧業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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