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業者違反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有私運情事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根據給定的上下文,無法確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32-1 條的內容和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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