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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關緝私條例 第 11 條(人身搜索)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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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1條,海關在有正當理由認為某人身上攜帶的物品可能違反該條例時,可以要求該人交出該物件;如果該人拒絕交出,海關可以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必須有兩名或以上的關員或非關員第三人在場。而如果需要搜索婦女的身體,則必須由女性關員執行搜索。 參考資料: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1條規定,海關有權搜索被懷疑攜帶違禁物品的人身或財物。根據第2項規定,搜索身體時必須有關員兩人以上或關員以外的第三人在場。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搜索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防止任何濫權行為的發生。此外,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需要搜索婦女的身體,則必須由女性關員進行搜索,以保護婦女的隱私權。 範例: 例如,海關人員在檢查一位旅客行李時,發現他攜帶了一柄可疑的刀具。當海關人員要求旅客交出該刀具時,旅客拒絕了。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1條的規定,海關人員可以搜索旅客的身體以找到該刀具。在搜索身體的過程中,必須有兩名以上的海關人員或第三人在場,以確保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旅客是一名女性,那麼搜索她的身體必須由女性關員執行,以尊重她的隱私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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