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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11 條(人身搜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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