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1條,海關在有正當理由認為某人身上攜帶的物品可能違反該條例時,可以要求該人交出該物件;如果該人拒絕交出,海關可以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必須有兩名或以上的關員或非關員第三人在場。而如果需要搜索婦女的身體,則必須由女性關員執行搜索。 參考資料: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1條規定,海關有權搜索被懷疑攜帶違禁物品的人身或財物。根據第2項規定,搜索身體時必須有關員兩人以上或關員以外的第三人在場。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搜索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防止任何濫權行為的發生。此外,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需要搜索婦女的身體,則必須由女性關員進行搜索,以保護婦女的隱私權。 範例: 例如,海關人員在檢查一位旅客行李時,發現他攜帶了一柄可疑的刀具。當海關人員要求旅客交出該刀具時,旅客拒絕了。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1條的規定,海關人員可以搜索旅客的身體以找到該刀具。在搜索身體的過程中,必須有兩名以上的海關人員或第三人在場,以確保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旅客是一名女性,那麼搜索她的身體必須由女性關員執行,以尊重她的隱私權。
船舶在中國沿海十二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關於船舶貨物之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圖避免緝獲者,處行為人二千元以下罰金,並得沒收其船舶。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
立法理由現行條文規定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執行尚有困難,蓋機場、港口等處,除執行職務之人員外,均禁止他人進入,即在碼頭,如遇深夜,常無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勢將無法執行搜索工作,爰增列「關員二人以上」,以資因應。
船舶在中國沿海十二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關於船舶貨物之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圖避免緝獲者,處行為人二千元以下罰金,並得沒收其船舶。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
現行條文規定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執行尚有困難,蓋機場、港口等處,除執行職務之人員外,均禁止他人進入,即在碼頭,如遇深夜,常無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勢將無法執行搜索工作,爰增列「關員二人以上」,以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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